7月29日晚间,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官方微信公号—长春新区公安发布消息: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
此前,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7月27日,曾有律师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长春长生生物改制时,高俊芳作为长春高新的董事、副董事长,同时担任长春长生生物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长春长生生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长春长生生物改制过程中,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有意隐瞒、压低公司业绩,并将长春长生生物的股权低价转让给自己的嫌疑,该上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诸多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重大嫌疑。
长春新区公安最新消息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不过,对于长春长生生物十多年前的改制疑点,目前尚无全面详细的调查结果公开。
上述律师曾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日后如果有关事实查证属实,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高俊芳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将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但该律师还表示,上述情况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目前下结论为时尚早。
据悉,7月15日,国家药监局曾发布通告,表示在对长春长生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
同时,长春长生公司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为201605014-01)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现已查明基本销往山东;武汉生物公司百白破疫苗(批号为201607050-2),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
经调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该批次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