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下午,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签发第146号主席令称,《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明确,除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也将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证监会晚间表示,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证监会及时将“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纳入强制退市触发条件,有市场人士解读认为,这是针对近期上市公司涉“疫苗事件”所做出的及时回应,并对证监会的快速反应表示肯定。
据新华社27日消息,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公安机关已对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开展立案侦查。截至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长春长生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6名涉嫌犯罪人员刑事拘留,冻结涉案的企业账户、个人账户。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ST长生(002680.SZ)已于7月23日被证监会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正式立案调查,如今退市规则修改,对“重大违法”的范围作出明确,本就退市风险高企的ST长生,退市警报再次升级。
第一财经记者从了解政策出台过程人士处了解到,证监会出台一项政策往往都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很难在短时间迅速完成,不过此次修改将“公众健康安全”等触发因素纳入,确实也是考虑了近期出现的一系列突发事件。
记者注意到,《修改决定》虽是27日发布实施,但是早在去年8月就通过了证监会主席办公会。据前述人士介绍,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发布之后,有一个遗留问题,即对“重大违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包括什么是重大违法、谁来判定重大违法,以及判定重大违法的依据,都没有明确。本轮修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证监会晚间表示,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除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主要情形外,还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此外,还通过规则,落实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同时强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