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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机构涉嫌虚假宣传 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90万元

   日期:2018-07-19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113    
核心提示:新京报5月2日刊发《起底尚德机构三大招生套路》报道根据网上公开信息显示,工商部门于6月14日向尚德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起底尚德机构三大招生套路”
新京报5月2日刊发《起底尚德机构三大招生套路》报道。

新京报5月2日刊发《起底尚德机构三大招生套路》报道

根据网上公开信息显示,工商部门于6月14日向尚德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起底尚德机构三大招生套路”追踪

  新京报5月2日刊发《起底尚德机构三大招生套路》报道,曝光教育培训机构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机构”)利用多种“套路”招生,涉虚假宣传、学员退费难等问题。对此,尚德机构声明称,部分问题属实,公司对此负责,并推出相关改善措施。

  记者昨日获悉,尚德机构涉嫌虚假宣传,近日被石景山工商分局行政处罚90万元。石景山工商分局于7月4日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表示,尚德机构在提供自学考试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宣称“错过2018年上半年自考报名时间后可以学籍补录成为老生学籍、早报名而不用考数学跟英语、晚报名考试科目比现在多,难度比现在高”等虚假及误导性用语。此行为被《新京报》记者暗访并通过报纸及互联网进行公开报道。

  为此,石景山工商分局于6月14日向尚德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尚德机构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尚德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尚德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尚德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900000元人民币。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德机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局或石景山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发稿,尚德机构尚未对此事回应。

  - 关注

  学员退费被要求先签“保密协议”

  学员李杰(化名)6月30日报名尚德机构课程并缴纳了学费,7月上旬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款。随后,尚德机构售后联系他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售后说,签了保密协议,退款能走特批,如果不签,退款需要走很久流程。”

  记者在李杰提供的电子版“《培训协议》解除协议”中看到,第3条为,“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解除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商谈的过程及意见。”

  第4条为,“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甲方,也不得对媒体或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服务学员、甲方潜在学员)做出或劝诱其做出退费、任何可能有损或有害于甲方的良好信誉或商誉的任何评论、陈述或类似言论及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5条为,“乙方违反本解除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本解除协议第一条所列费用的三倍作为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与李杰类似,今年4月,也曾有尚德机构学员向记者反映退款签“保密协议”的问题。李杰表示,目前他还未签字,也未收到退款。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商家试图以签订保密条款来向社会掩盖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显然违反了法律强行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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