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兴”)管理层的争夺还在继续发酵。4月24日,在北京科兴媒体见面会上,未名医药(002581,SZ)财务总监方言表示,“现在能告诉大家的是,我们在想方设法竭尽全力从各个渠道、媒介、途径去获取北京科兴相关的财务数据。但到目前还在进行中,暂时还不能回应。我们一定力争在28号的节点完成年报的工作。”
与此同时,未名医药董事长、北京科兴董事长潘爱华则在当日发布声明称,北京科兴官网及官方微信管理密码信息丢失,认为4月17日之后官网信息不足取信。
这背后,既是北京科兴两方股东干涉下的管理权争夺,也是科兴控股私有化周折的一个缩影。
未名医药:力争28日完成年报
4月17日,北京科兴的三栋楼供电停止,正在生产的疫苗作废。对于当日事故,北京科兴官网指称未名方面纠集人员所为,未名医药一方的相关人士则仅称突然停电,十几分钟后即修复。而这只是北京科兴管理层争夺的其中一个缩影。资料显示,北京科兴是我国疫苗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间中外合资公司。我国第一支甲肝灭活疫苗、第一支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全球第一支甲型H1N1流感疫苗,均出自这家业界知名的生物高新企业麾下。
对于北京科兴管理权,双方互不相让。按照潘爱华在4月24日的说法,其与北京科兴可追溯至2001年。此后北京科兴的股权关系经历数次变化,目前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股73.09%,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持股26.91%。前者由科兴控股(纳斯达克代码“SVA”)全资持有,后者则由未名医药全资持有。
而尹卫东则担任科兴控股董事长兼CEO,同时也是北京科兴的常务副总经理。
回顾整个事件经过,今年一季度,因为一份完全不同的董事会名单,两方夺权进入明朗化。未名医药曾披露,合计占参与投票股份数55.19%的股东反对现任董事尹卫东、李坚、梅萌、Simon Anderson连任,同时选举了由王国玮、曹建增、丘海峰、李鹏飞、卢毓琳五位董事组建新一届董事会;3月6日,科兴控股却宣布,2月6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现任董事获得连任。由此来看,双方说法相悖。
4月16日,未名医药披露,由于旗下参股公司北京科兴拒绝提供2017年度财务数据及资料,年报披露延期至28日;另一方则持有对立观点,在4月24日称从未拒绝向未名医药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未名生物”)提供北京科兴的财务数据,并曾与未名生物就公司的审计时间、信息获取要求作出回应。
对于年报是否能在28日完成并披露,4月24日未名医药财务总监方言对记者表示,“现在能告诉大家的是,我们在想方设法竭尽全力从各个渠道、媒介、途径去获取北京科兴相关的财务数据,但到目前还在进行中。暂时还不能回应,但我们一定力争在28号的节点完成年报的工作。”
从北京科兴的经营层面,潘爱华对记者表示,4月17日以后的种种事件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全面的考量。评估到底造成多大损失,要等事件完全平息以后再来看。
牵扯私有化之争
上述纠纷的核心被指是潘爱华、尹卫东双方的夺权。双方说法相左的除了疫苗停产,还有董事会人员构成、财务数据提供与否、北京科兴生产规范等。不可忽视的是,争夺真正的根源则在于科兴控股的私有化之争,时间则可追溯到2015年。
潘爱华方面提供资料显示,潘爱华最早在2015年9月决定启动科兴控股的私有化,并就初定的私有化方案与时任北京科兴总经理尹卫东进行商讨。其后,双方私有化意愿相左。
2016年2月,科兴控股披露,尹卫东一方的管理层与其买方团提出私有化要约,提议以每股6.18美元收购科兴控股剩余流通股。也在2016年2月,潘爱华方面的未名买方团也向科兴控股提交私有化初步要约,收购价每股7美元。同年6月,两方的买方团又各自将收购价提升至每股7美元和8美元,私有化即陷入僵持。
北京科兴官网日前在回顾私有化进程时描述,“2017年6月,以尹卫东为首的买方团最终成功胜出,取得科兴控股退市主导权”。对于主导权的说法,潘爱华方面也并不认同。
北京科兴董事长助理陶福武向记者分析,当时科兴控股公告称其已经与内部买方团(即尹卫东所属的买方团)签署了一份合并协议,按照私有化流程,合并协议需要在科兴控股的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只有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并协议才算有效。但是,陶福武向记者指出,由于内部买方团出价较低,公司管理层为了低价配合内部买方团低价私有化,做了一些(事情),譬如说让北京科兴的产能不足。
陶福武称,北京科兴最核心产品EV71(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我国有3家公司能够生产。但北京科兴这一产品的销售额远低于另外两家,这被认为是科兴控股“持续侵犯股东的表现之一”。到次年2月,两方双方相左的董事会名单就出现了。
私有化难题至今仍悬而未决。以北京科兴为主体的科兴控股无疑是令双方买方团艳羡的“围猎”对象。潘爱华表示,目前他的态度仍是尽快推进私有化,不会出售北京科兴的任何股权或权益,也不会放弃一票否决权。潘爱华提出了私有化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科兴控股及北京科兴的原股东、有利于科兴控股全体新股东、有利于北京科兴持续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