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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能源与乐氏同仁订立战略合作协议 设立大健康业务管理平台

   日期:2018-04-24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63    
核心提示:  丝路能源(08250.HK)宣布,于2018年4月24日,公司与乐氏同仁订立具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为落实合作谅解备忘录所载之可能合作订下框架。   公司须于签署合作协议后

  丝路能源(08250.HK)宣布,于2018年4月24日,公司与乐氏同仁订立具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为落实合作谅解备忘录所载之可能合作订下框架。

  公司须于签署合作协议后两个月内按以下方式于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设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订约各方于中国的大健康业务之唯一管理平台:(1)公司将与乐氏同仁合作于深圳及其他地区开设新零售店舖以提高乐氏同仁中医馆的市场份额及品牌知名度。新店舖将由公司全资拥有,并负责进行股本投资,而乐氏同仁将提供相关品牌、商标及管理服务,每年管理费不超过新店铺净溢利的34%;(2)公司将对乐氏同仁之附属公司进行尽职审查分析,以营运将於中国武汉、襄阳及随州开设的新店铺; (3)待公司信纳乐氏同仁现有中医馆的尽职审查结果后,公司可能会投资相关现有中医馆的部分权益。上述合作的估计初步投资金额预期将约为7000万港元,而上述合作须待进一步磋商后方可作实,并受制于订约各方将予订立之最终协议条款。

  于设立管理平台后,订约各方须深化彼等之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倘乐氏同仁及其关联公司将于中国开设任何新店舖,则乐氏同仁须知会公司,而公司将有优先权作相关投资;(2)倘乐氏同仁再引入投资者入股时,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将有优先权参与有关投资机会;(3)公司将有独家权利使用乐氏同仁之所有商标及品牌(乐氏同仁预留自用除外)。乐氏同仁须于合作协议六个月内向公司提供品牌及商标的详尽清单。

  公司须于合作协议日期起计7个营业日内以六个月期票向乐氏同仁支付500万港元作为诚意金 ,其将用作合作的投资金额。诚意金可根据合作协议之条款退还予公司。

  与乐氏同仁之合作将使集团可利用乐氏同仁于中药领域的雄厚背景以进一步探索及扩大新业务范畴,从而提升集团业务之整体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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