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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认定成*ST墨龙索赔争议焦点

   日期:2017-11-14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90    
核心提示:  9名投资者向*ST墨龙(002490)索赔的案件于本周一上午在济南中院开庭。现场庭审过程中,上市公司方对此前的虚假陈述相关情形并无异议,但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与投资

  9名投资者向*ST墨龙(002490)索赔的案件于本周一上午在济南中院开庭。现场庭审过程中,上市公司方对此前的虚假陈述相关情形并无异议,但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与投资者方面有不同意见。

  揭露日认定存争议

  周一上午进行的庭审中,共有9名投资者以公司虚假陈述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向*ST墨龙进行索赔。对于此前的违规行为,公司方面均予以承认。但在赔偿投资者的问题上,公司方面认为的揭露日与投资者方面有所差别。

  证监会此前认定,自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ST墨龙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

  根据证监会的上述认定,投资者是有权向上市公司索赔的,但可索赔投资者的范围将根据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ST墨龙信披违规事件中,有如下几个关键时点:2017年2月2日晚间,公司公告业绩预告修正,由预盈转为预亏。2017年3月21日晚间,公司发布公告,称已经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5月15日晚间,公司公告了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如果认为2017年3月21日为揭露日,那么在2015年4月25日-2017年3月21日期间买入山东墨龙且在2017年3月21日仍至少持有一股的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而如果认为2017年5月15日为揭露日,则是在2015年4月25日-2017年5月15日期间买入山东墨龙且在2017年5月15日仍至少持有一股的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周一起诉上市公司的九名投资者中,有认为2017年2月2日是揭露日的,也有认为2017年3月21日是揭露日的,而上市公司方面则认定,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2017年5月15日才是揭露日。

  将等待法院认定

  揭露日的认定,不仅会影响适格投资者的范围,更对投资者的索赔额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以2017年3月21日作为揭露日,那么索赔基准日就是2017年4月20日,投资者的索赔基准价是6.84元/股。而如果以2017年5月15日为揭露日,那么索赔基准日就是2017年7月17日,投资者的索赔基准价是4.64元/股。

  乍一看,按照上市公司坚持的时间范围,投资者理论上能够要求的赔偿额度反而更高些。但与上市公司所要求的时间范围相配套的,则是极高的系统性风险扣除。*ST墨龙方面认为,在以2017年5月15日为揭露日的基础上,投资者的索赔需要扣除77%的系统性风险,即上市公司仅对投资者损失的23%负责。而如果以2017年3月21日作为揭露日,则投资者几乎没有什么系统性风险需要扣。

  此前,《金证券》“易索赔”频道已经组织了那些自2015年4月25日-2017年3月21日期间买入山东墨龙且在2017年3月21日仍至少持有一股的投资者参与索赔,很多投资者已经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且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从为投资者争取更多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依然继续坚持之前的索赔范围,除非法院方面作出最终认定。

  出席庭审的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告诉《金证券》记者,双方都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揭露日作出认定。法院的最终认定,将成为双方进行下一步行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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