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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之后谁能尝鲜?中欧所发布通用条款明确D股上市条件

   日期:2018-07-06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96    
核心提示:  青岛海尔之后,还有哪些中国公司能去德国D股市场分一杯羹?   7月6日,中欧国际交易所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明确了D股的市场准入条件。   所谓D

  青岛海尔之后,还有哪些中国公司能去德国D股市场分一杯羹?

  7月6日,中欧国际交易所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明确了D股的市场准入条件。

  所谓D股,其中的D其实是Deutschland的简写,代表德国。中欧所D股市场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主板)的组成部分,而中欧所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德意志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共同成立,旨在为中国境内发行人提供融资和上市服务。

  从内容上看,《条款》共分为六个章节,共十五条具体条款,涵盖中欧所提供的服务、D股市场上市条件、发行人义务、退市情形等内容。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当属上市条件。怎样的公司才有资格发行D股?

  文件第四条指出,首先,需要满足三条通用上市条件。

  第一,发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

  第二,发行人的股票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

  第三,发行人同意遵守此通用条款,并与中欧所签署上市协议。

  什么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

  澎湃新闻记者从中欧所方面了解到,根据德国政府发布的《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证券准入条例》,欧盟监管市场准入标准主要包括:

  第一,公司设立满三年并公开相应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第二,申请准入股份市值或公司股本达到125万欧元;

  第三,申请准入股份可自由转让,并且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众持股比例达到25%。其中,申请准入股份总数较大且持股分散程度较高的,公众持股比例要求可酌情降低。

  达到三条通用条件的准入门槛之后,又将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考核,已经在其他市场上市的和尚未上市的公司,标准又不一样。

  如果企业已经在其他交易所上市,那么还要满足三个条件,全部体现在合规方面,分别是:

  第一,过去三年,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或其他公司机关成员)不曾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其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公开处罚;

  第二,发行人未被其上市地交易所予以退市或其他重大异常警示;

  第三,过去十二个月,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或其他公司机关成员)或其他信息披露管理主要负责人不曾因信息披露严重违规被其上市地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公开处罚或纪律处分。有两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严重违规,一是,由发行人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公开处罚或纪律处分;二是由交易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董监高或其他信息披露管理主要负责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以及其他类似的公开处罚或纪律处分。

  而如果企业还没有在其他交易所上市,那么中欧所开出了主要聚焦于财务指标的两大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一是,发行人过去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并且该发行人实施D股发行后的预期最低市值达到5亿欧元;

  二是,发行人过去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达到5000万欧元。

  值得注意的是,中欧所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目前,D股市场的定位是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的证券板块。在起步阶段,中欧所或倾向于选择已经在A股上市的蓝筹企业,而未来随着中欧所D股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层次的丰富,中欧所将适时调整D股上市条件。

  目前,青岛海尔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已经获得证监会批准发行D股的中国公司。

  此前的6月12日,青岛海尔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可到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D股市场上市。

  而随着《条款》的出台,未来前往D股市场尝鲜的企业标准得以明确,或将有更多的公司提出发行D股申请。

  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表示:“《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的发布,是中欧所推进D股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欧所立足欧洲资本市场商业和法律环境,探索建立中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平台、建设离岸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尝试。下一步,中欧所将继续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持沟通,不断完善D股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为D股市场平稳起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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