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达斯控股-S(01021)公布,公司收到两封日期分别为2018年3月9日和2018年4月16日的催款函。
其中一封催款函是指,由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承租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麦达斯轻合金”)、陈维平、北京维宝世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公司(统称“担保人”),2016年7月22日签署的融资租赁协议。
董事会注意到,麦达斯轻合金在未通知董事会的情况下提供了上述担保。公司前主席陈维平在仍任职于主席时,以个人身份延长提供了上述担保,亦未告知集团。
根据此函件,承租人未能偿还逾期租金,出租人因此有权要求申报未付租金、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到期应付款项约人民币8730万元。
另一封催款函是指,大连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大连汇程”)、中国中车(香港)有限公司(“中车香港”)及公司,2017年4月1日签署的融资代理协议。
根据协议,中车香港担任大连汇程的代理向新港金属有限公司(“新港”)出售铝合金板块,公司须承担任何因新港延迟付款导致的违约金的责任。
根据函件,新港未能偿还13笔逾期的销售交易。中车香港要求公司自2018年4月16日起七日内支付未偿还金额和违约金约690万美元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