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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ST保千多名股东被责令改正

   日期:2018-06-29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43    
核心提示:  6月29日晚间,*ST保千(600074)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多名股东未履行补偿义务,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庄敏、深圳日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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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晚间,*ST保千(600074)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多名股东未履行补偿义务,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庄敏、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昌、庄明、蒋俊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2015年,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了庄敏、陈海昌等人所持有的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100%股权 ,并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和《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书》。庄敏、陈海昌等承诺保千里电子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以下简称为“补偿期”)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8347.66万元、36583.81万元和44351.12万元,若保千里电子在补偿期内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预测净利润数额或出现资产减值,承诺方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015年3月,上述交易完成,并于当年5月正式更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ST保千前身)。经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2015-2017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保千里电子2015-2017年累计完成净利润累计-28.28亿元,低于预测净利润。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庄敏、陈海昌等需以通过此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约13.6亿股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上述股票。截至目前,庄敏、陈海昌等义务承诺方尚未履行相应补偿义务。

  江苏证监局认为,作为承诺方,庄敏、陈海昌等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庄敏、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昌、庄明、蒋俊杰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保千表示,公司已通过多种途径督促股东履行上述业绩补偿承诺并推进相关股份回购注销事宜,但相关股东拒不回复关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事宜,*ST保千将进一步采取司法手段要求5位股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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