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辽宁保监局近日下发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8〕14号)显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经营期间,该分公司违反中国保监会监管函〔2017〕23号有关禁止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之规定,签发新保单承保非车险新业务85笔。
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非车险新业务明细及业务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辽宁保监局表示,浙商财险上述拒绝、妨碍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辽宁保监局决定对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王刚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发现,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签发于2017年9月5日。函件显示,2017年2季度,浙商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45.4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90.79%,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浙商财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