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65号)披露,银保监会在2017年10月16日至27日派出检查组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联合财险”)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中华联合财险存在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投资管理部门未保持独立、股权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银保监会对中华联合财险提出责令对资金运用工作进行整改, 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股权投资业务等监管要求。
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1月8日、去年10月26日,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2号)、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6号)分别针对中华联合财险相关问题提出监管要求、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2号)显示,中华联合财险存在电销业务如实告知不规范、电话销售行为不符合监管要求、网销业务信息披露不符合监管要求等问题。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6号)指出,中华联合财险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
以下为三张监管函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65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6日至27日,我会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投资管理部门未保持独立、股权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责令你公司对资金运用工作进行整改,期限为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股权投资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明确资金运用各岗位职责,保持资金运用的内控健全性与运作独立性;完善投资业务运作机制,强化投资全流程合规管理。
你公司应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会。我会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2018年6月19日
附件: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我会于2017年10月16日至27日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进行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
中华财险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执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除《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资金管理办法》外,公司未制定完备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1号)第四十条关于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投资管理部门未保持独立
中华财险投资管理部未正式任命负责人,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兼任部门负责人,投资管理运作未能遵循独立性原则。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5〕114号)附件1《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第五条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应保持独立性的规定。
三、股权投资运作不规范
中华财险在开展个别项目的直接股权投资时,未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及合规评估。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十八条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应履行合规及法律尽职调查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至8月,我会授权北京保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电销业务如实告知不规范、电话销售行为不符合监管要求、网销业务信息披露不符合监管要求等问题(见附件)。按照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对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你公司应根据监管制度要求,加强内控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一是严格规范电销话术,加强坐席人员培训,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是严格执行电销业务呼出时间、保单配送以及回访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电销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稽核;三是加强网销业务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规范公司官方网站、自营业务平台以及第三方合作网络平台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合规意识,追究责任人员
你公司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深入贯彻落实《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要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违规问题涉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上报我会,2018年3月3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我会。我会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8年1月4日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6号)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13日至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二是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及集团内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
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二、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本监管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三、立即实施整改,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