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一则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7年10月,检查组对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规开展通道类业务、让渡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职责、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等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对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该公司不得新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你公司不得新增受托管理第三方保险资金。
二、责令该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三、该公司应增强合规风控意识,完善内部制度及运作机制,合规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对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7年10月,我会对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通惠”)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违规开展通道类业务
民生通惠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违规开展存款通道类业务共45笔。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98号)第三条规定。
二、让渡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职责
民生通惠为部分产品的外部投资顾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和投资经理账号,由其远程登录民生通惠的投资管理系统,直接下达投资指令买卖股票,形成实质上的转委托。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第四条规定。
三、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1。民生通惠受托管理第三方保险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为部分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和投资经理账号,由其远程登录民生通惠的投资管理系统,直接下达投资指令买卖股票。
2。民生通惠受托管理第三方保险资金进行金融产品投资,部分业务按照不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要求,投资于其事先选定的信托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违规问题
1。民生通惠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与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未能持续达到监管要求。
2。民生通惠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和重大风险事件的监管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第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