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一则监管函。该监管函显示,2017年10月,检查组对该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限额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超限额投资单一资产、未按规定进行监管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等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责令该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二、该公司应增强合规风控意识,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加强内部风险管控等有关机制建设,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与监管报告义务,合规审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业务。
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7年10月,我会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险”)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超限额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
截至2017年9月30日,众安财险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超过监管规定比例。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第三条规定。
二、超限额投资单一资产
2017年上半年,众安财险持有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多日超过监管规定比例,且在投资超比例后仍继续买入该股票。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第三条规定。
三、未按规定进行监管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
1。众安财险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
2。众安财险委托投资股票亏损达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事项上报标准,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众安财险未制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42号)第八条和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违规问题
1。众安财险未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资金运用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2。截至2017年9月30日,众安财险部分委托投资资产未签订银行托管协议,未实行托管。
3。众安财险未按规定向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报送信息。4。众安财险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存在错误。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3号)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第六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