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将沪(深)港通每日额度扩大4倍之后,又为沪(深)港通下的港股投资者引入香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是香港方面并不能直接跟内地客户直接就港股研报内容进行交流,必须由内地相关券商陪同参与。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4月20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高莉表示,随着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逐步深化,港股通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内地投资者对港股通标的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顾问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香港机构在港股通标的分析师数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与境内证券研究机构互利合作、相互支持。同时,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需要熟悉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顾问团队为其提供专业投资意见,提升基金产品业绩表现;香港机构也希望扩展客户资源,积极参与内地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具体来看,港股通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两类业务模式:一是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证监会允许香港持牌机构以内地关联机构的名义发布港股通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子公司经香港机构授权,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
二是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证监会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对于香港机构,证监会也提出了相应的资质要求,只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可:一是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金融机构控制;二是提供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3年以上,且有20名以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三是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港元或者等值货币。
从相关责任划分上来说,香港机构并不直接对内地客户负责。香港机构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发布行为对证券公司承担责任,证券公司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客户承担责任。
此外,证监会还对两地监管机制予以了明确,若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