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由中江信托作为管理人的“中江国际金鹤194号龙力生物债券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江金鹤194号”)利息延期未兑付。
据了解,中江信托产品逾期,在今年已非首次。
本报记者发现,自今年以来,中江信托已经发生包含“中江国际·金马276号”“金鹤140号亿阳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江国际·金鹤189号大连机床产业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江金鹤287号”等至少4起产品逾期。另一方面,中江金鹤194号产品融资方ST龙力(002604.SZ,当时的龙力生物,2018年1月19日被ST处理)此前也曾深陷质疑危机。
目前,中江信托已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了ST龙力部分财产,正式起诉了ST龙力及其实际控制人等债务人。
记者致电中江金鹤194号项目负责人拟了解详情,对方称没有时间,请拨打客服热线。而客服建议记者联系信托经理。随后,记者又多次致函、致电中江信托董秘胡中雯。截至发稿,对方未回应。
ST龙力危局
据了解,中江金鹤194号总发行规模2亿元,产品分期发行,信托期限2年,每半年付息一次。产品第一期发行时间在2017年3月28日,规模6760万元。于2017年4月4日成立第二期,规模8005万元,于2017年4月14日成立第三期,规模5135万元;于2017年4月26日成立最后一期,规模100万元。
替客户配置了该产品的家族财富公司董事长向记者确认,产品第一期利息已经支付,但本应在2018年3月28日开始支付的第二期利息,至今仍未兑付。
投资者提供的信托产品计划书显示,该信托计划的融资方为ST龙力,信托资金用于受让ST龙力持有的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龙力”)债权2.48亿元,该信托资金将用于ST龙力日常经营。
此前,2017年12月18日,ST龙力对外发布《关于媒体报道核查的公告》中称,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大同证券-同吉9号”应于12月7日到期的13759万元本金及对应收益,构成违约,大同证券已申请对其6家银行合计11个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1034.16万元。
今年1月11日,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1月19日,龙力生物被实施ST处理,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记者注意到,中江信托在3月26日发布的公告中称,其在3月2日给ST龙力寄送2018年3月28日至4月26日期间的第二期信托收益提示付息通知书,得到的反馈是ST龙力由于资金紧张,无力按期支付。
曾食言兑付
记者注意到,4月27日,ST龙力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披露的债务情况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短期借款为12.07亿元,长期借款为10.34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5.82亿元,应付票据为4.98亿元,长期应付款为3432.53万元,债务总计33.55亿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总金额1.578亿元,主债务到期时间均在2018年。目前ST龙力还未披露2017年年报,根据其2017年三季报财务数据显示,货币资金9.36亿元,净利润1.16亿元,总资产45.59亿元,负债13.89亿元,资产负债率30.47%。
此前,2017年12月7日,陆金所代销的资管产品同吉9号到期后发生逾期,逾期本金1.38亿元及利息,共涉及118位投资人。逾期发生后,相关债权人启动诉前保全程序,对借款方ST龙力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共冻结该公司8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441万元。除同吉9号外,陆金所代销的另一只资管产品同吉10号也与ST龙力有关。据悉,同吉10号涉及的本金为8897万元,因同样存在兑付风险,大同证券将其与同吉9号一并处理。
2017年12月27日,大同证券发布清算公告,公告称,ST龙力将按6个批次偿还本息,偿还日期分别为:2017年12月26日之前、2018年2月9日之前、2018年2月12日之前、2018年3月15日之前、2018年3月26日之前、2018年4月25日之前。
而实际上,ST龙力未按约定还款,除第一笔兑付6000余万元后,第二笔、第三笔兑付时间均有所延迟。对此,大同证券于今年2月12日向投资者警示,龙力生物偿还剩余本息风险加大。
当时,ST龙力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称,公司前期账务处理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错报风险。
尽调存疑
此外,对于中江金鹤194号产品的尽调情况,投资者也颇有微词。
记者注意到,中江信托于2016年3月28日即设立了中江金鹤194号,但产品第一期发行时间却是在2017年3月28日。
投资者提供的尽调报告中,对融资方ST龙力和黑龙江龙力的财务情况也只显示到2016年3月31日。
尽调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3月31日,黑龙江龙力资产总额为6.06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781.22万元,负债主要为应付账款5.59亿元。彼时,龙力生物总资产为27.1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9.07亿元,负债8.12亿元,资产负债率仅为 29.87%。
但中江信托实际对投资者发售该信托计划的时间,却从一年后的2017年3月28日才开始。
某信托公司信托经理告诉记者,一般尽调后超过6个月才正式发行产品的,信托公司对融资方的内部财务情况的调查应该重新更新,更新到发行期前最近的一个季度的财务情况。
另一位投资人告诉记者,当时ST龙力的项目是中江信托这边寻找的,产品成立之初,融资方财务指标各项都很不错,资产负债率不到30%,账面货币资金也有7亿多元。但实际后面ST龙力暴露出来的债务远不止财务报表反映的那些,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出入太大,而中江信托在前期尽调过程中却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前述家族财富公司董事长告诉记者,ST龙力在2017年底就被爆出资管产品逾期兑付的事情,他们当时察觉到融资方的风险,第一时间联系到了中江信托该项目的负责人员,但中江方面仅以项目第一期利息已经兑付,下一期兑付时间还未到,不能提前要求融资方还款为由,未立刻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尤挺辉认为,从2017年年底出现资管产品爆仓,到2018年2月27日采取行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在时间节点的控制上,并不能说明中江信托不审慎。即使按照《合同法》不安抗辩权行使规则,也必须要让产生“不安事项”的债权人,有一个合理的说明或者增信的时间。只有在合理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消除“不安事项”或者提供增信的,才能够有权按照不安抗辩权规则,采取保全措施。
但同时尤挺辉也认为,中江信托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应当尽到勤勉义务,对行业一般性的风险事项应起到尽调、甄别和披露的义务。“这个案例中,项目融资方后期出现了重大实质性影响债务兑付的问题时,中江信托应尽到基本的审慎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