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锆业”)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04 号)。
监管函显示,2017 年 10 月 31 日,东方锆业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500 万元至 3,800 万元。2018 年 2 月 28 日,东方锆业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度的净利润为 3,813.92 万元。4 月 27日,东方锆业披露《2017 年度报告》,2017 年度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931.30 万元。东方锆业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 2017 年净利润与 2017 年度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东方锆业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东方锆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5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条的规定。东方锆业董事长吴锦鹏、董事兼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2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对此,深交所要求东方锆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 2018 年 6 月29 日前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