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能源是否虚报了2015年和2016年的采购金额,进而导致少计成本、虚增利润?
华通能源的主营业务包括城市天然气供应及管网设备的建设,业务结构相对简单。在正常情况下,如此简单的业务结构,该公司的财务数据核算和处理也相对简单、清晰,但华通能源的招股书申报稿中却存在着明显的财务矛盾,非常值得关注。
华通能源分别于2017年7月和2018年5月发布过两版招股书申报稿,其中存在很大差异。在前一版申报稿中,用户安装业务的材料采购主要包括安装用钢管、IC卡燃气表等,其中2016年钢管的采购长度为60.35万米,金额为1016.84万元;IC卡燃气表的采购数量为4.47万个,金额为1073.23万元。
但是在2018年5月发布的申报稿中, 2016年采购管材66.29万米,金额为1151.26万元,同年采购计量设备4.36万台,金额为1409.53万元,均显著超过了前一版申报稿披露的数据。
再继续来看2015年度的采购数据,华通能源在前一版申报稿披露2015年采购钢管47.32万米,金额746.24万元,同年采购IC卡燃气表5.37万台,金额1407.91万元;而在最新版申报稿中,2015年采购管材39.1万米,金额623.48万元,同年采购计量设备2.96万台,金额891.74万元,又显著低于前一版招股书披露的采购数据。
上述差异直接导致采购单价存在很大差异。例如钢管材料,前一版申报稿披露2015年和2016年的采购单价分别为15.77元/米和16.85元/米,但是在后一版申报稿中则分别为15.94元/米和17.37元/米。在正常的会计核算逻辑下,原材料采购单价的差异势必会影响到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但是华通能源在两版申报稿中披露的2015年、2016年主营业务成本却完全一致。
不仅如此,前后两版申报稿针对同一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也存在明显差异。例如“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在前一版申报稿中2016年度的采购金额达489.69万元,而在后一版申报稿中仅为365.69万元,少了上百万元。
再如供应商“绍兴佳德安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前一版申报稿中2016年度采购金额达373万元,但是在最新版申报稿中该公司并未被列入2016年的材料采购类前五大供应商名单中,当年公司对第五位供应商“西安科特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为284.9万元。也即,针对该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在两版申报稿中至少相差90万元。
但是,华通能源针对2015年度的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在前后两版申报稿中的披露完全一致,也即两版申报稿对供应商采购金额确认的口径是一致的,这进一步凸显出2016年度两家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的差异很不正常。
尽管如此,华通能源在两版申报稿中最终确认的采购总额却仍然保持一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发生额、存货余额、应付账款等与采购相关的财务数据也仍然保持一致,这岂非咄咄怪事?明显违背会计核算逻辑的数据背后,又隐藏着哪些隐情?
更何况,不仅仅占比相对较小的管材采购项目存在矛盾,华通能源针对其最核心原材料管道燃气的采购金额也存在很大疑点。根据申报稿,“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陕天然气”)一直都是华通能源的管道气第一大供应商,2015年到2017年采购金额分别为6953.29万元、8230万元和9993.54万元。
华通能源此前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各年度年报,其2017年第一大供应商对应采购金额确实为9993.54万元,这与申报稿中披露的同年向陕天然气采购金额一致;但是华通能源在其2015年和2016年年报中披露当年向第一大供应商(2015年明确为陕天然气)的采购金额分别高达8168.14万元和9299.9万元,显著超过了申报稿中披露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