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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药都农商行IPO关口被罚 资本补充再受关注

   日期:2018-04-14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66    
核心提示:  刚刚提交了IPO申请的亳州药都农商行,因主要监管指标异常收到罚单,罚金30万元。4月8日,原银监会网站公布了上述处罚决定,决定显示,亳州药都农商行未严格按照监管要

  刚刚提交了IPO申请的亳州药都农商行,因主要监管指标异常收到罚单,罚金30万元。4月8日,原银监会网站公布了上述处罚决定,决定显示,亳州药都农商行未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同业投资及理财业务实施穿透管理,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造成主要监管指标异常。

  值得注意的是,3月23日,亳州药都农商行刚提交IPO申请。在此次受罚之前,亳州药都农商行近一年内已经领过四张罚单,分别涉及漏交存款准备金、信贷资金及结算账户管理不规范、向监管部门报送主表与实际有差异等问题,且该银行不良贷款率连年持续攀升,资产质量及风控问题凸显。

  监管指标受关注

  据证监会网站披露信息显示,亳州药都农商行是今年首家递交A股上市招股书的中小银行,且在哈尔滨银行及徽商银行撤回IPO申请的短短几天后“逆势而上”,其业务结构、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以及风险管理自然受到业内外的关注。

  此次亳州药都农商行受罚涉及主要监管指标异常,未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同业投资及理财业务实施穿透管理,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造成主要监管指标异常。“这是规避资本充足指标的表现,是一种典型的监管套利行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有大行人士称。

  根据亳州药都农商行招股书,2014年至2016年,该行资本充足率三个指标呈连续下降趋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5.29%、8.44%以及8.02%;资本充足率为16.31%、9.42%以及9.08%。其中2016年资本充足率指标未达到过渡期损益要求,而这也正是该行此次受到监管处罚的直接原因。

  《中国经营报》记者就上市准备及受罚事件致电亳州药都农商行,该行表示暂不接受对外采访。

  该农商行招股书中显示,已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并解释原因如下:第一,2016年末发行的机构保本理财产品未纳入表内核算,未计提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第二,2016年末同业投资未按照穿透原则对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穿透至底层,未全部按照底层资产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第三,该行投资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底层资产带有杠杆,但该行未将杠杆部分纳入合并范围,并计提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事实上,去年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就明确指出,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

  银行“补血”冲刺

  截至2017年9月,亳州药都农商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为8.21%、8.21%以及11.15%,已符合管理办法、过渡期通知的监管要求。

  且该行表示,已制定资本管理规划,拟采取内源性和外源性资本补充。其中外源性措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上市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进一步补充一级资本,另外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发行二级资本债券以及创新融资方式等对资本进行补充。

  据悉,截至201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5%,资本充足率为13.65%,较2016年底均略有上升。随着表外回表压力的显现,一些中小银行或未上市的银行“补血”压力加大。

  已披露的2017年上市银行年报显示,去年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上年同期普遍有所下降。对于一些资本充足率水平较低的银行来说,目前已进入“补血”的冲刺阶段。

  今年2月以来,监管部门连续发文,鼓励银行进行资本补充。2月27日,央行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发布公告,拓宽了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的方式;银监会于2月28日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下调拨备红线,对银行资本补充也起到间接影响;3月12日,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工具创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际使用的合格资本工具类型主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分别属于核心一级资本工具、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此外,上市银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起到对资本的补充的作用。”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

  鲁政委认为:“可转债、优先股的发行人主要为上市银行,二级资本债券的发行人包括全部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非上市银行,可以使用的资本工具类型比较有限,并且资本工具的条款灵活度不够高、不便于商业银行按一定的时间计划补充资本。”

  “随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支持,未来资本工具的品种将更为丰富、条款设计将更为灵活,解决当前资本工具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可能弥补目前可转债的转股不确定性问题,‘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能为非上市银行提供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渠道。”鲁政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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