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河北保监局对河北省正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代理”)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正阳代理一是未按监管规定进行报告;二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三是未按规定保管保险业务档案。河北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根据决定书,当事人张志行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河北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正阳代理未按监管规定进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河北保监局决定对正阳代理予以罚款1万元,对张志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正阳代理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河北保监局决定对正阳代理予以罚款3万元,对张志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正阳代理未按规定保管保险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河北保监局决定对正阳代理予以罚款1万元,对张志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河北保监局决定对正阳代理予以罚款5万元,对张志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