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网站披露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违反《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吉林监管局松原银监分局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松原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松银监罚决字〔2017〕3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 | 姓名 | |
单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高波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松原银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