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薇夫妇因“导演”自家空壳公司(龙薇传媒)收购上市公司(万家文化),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被证监会拟作出行政处罚和5年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媒体称黄有龙已打算向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本次控股权转让过程中,万家文化股价因虚假信息披露,迎来“过山车”式波动,一批中小投资者因此损失数千元到百万元不等。面对虚假信息披露,中小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虚假陈述索赔已有15年司法实践,但参与诉讼程序的股民不到一成
“目前我接触到的能提供对账单等证据的股民有100多位,以普通中小股民为主,损失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都有。他们多数是因为赵薇夫妇的名气而购入万家文化股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告诉记者,据她了解,目前已有十多名律师介入万家文化投资者索赔事宜。
让慕名而来的股民们没有想到的是,赵薇夫妇的名气带给他们的却是“过山车”式的大涨大跌。资料显示,在本次控股权转让过程中,万家文化股价先因龙薇传媒的收购连续上涨,涨幅高达32.77%;后因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惨遭连续下跌,变更后两个交易日分别下跌8.49%、6.89%;直至最后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仍遭持续下跌。
媒体报道称,一名来自辽宁大连的潘先生,持有8万多股万家文化股票。从今年初开始,万家文化股价连续下跌,潘先生因被深度套牢账面已经亏损100万元。
根据证监会告知书内容不难判断,导致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涨跌的直接原因之一,是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而且,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臧小丽表示,我国证券法将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转交给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即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信息发布者有义务发布真实、可靠的信息,投资者自身无需逐一核查。投资者依据合理信赖原则,可以对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全部予以信任,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判断。一旦信息披露失实,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体现为违规者不仅要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而且要对因此发生投资亏损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万家文化事件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在实质上应当认为是虚假陈述者对中小投资者的权利进行侵害。”北京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纪钢对记者说,在事件中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因果关系的,即可向相关虚假陈述者索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提出赔偿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除上述提到的《若干规定》,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亦作出了相应规定。
臧小丽表示,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在我国已经有15年的司法实践,标志就是《若干规定》的出台,这是投资者进行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发生虚假陈述引起投资者索赔,这类案件现在已经比较常见了。在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比较有经验。但是,真正参与诉讼程序的股民不到十分之一,剩余股民或者不知道自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没有及时起诉而错过了获赔的机会。”臧小丽说。
投资者利益受损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索赔关键
在这次万家文化事件中,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该如何索赔呢?
关于索赔通道,刘俊海认为,理论上存在非诉讼和诉讼两种方式。
刘俊海解释说,非诉讼是指虚假陈述方准备一笔钱,通过第三方,赔偿投资者。“2013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中,虚假陈述方交给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一笔钱,建立专项赔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拿到赔偿,省去了大把诉讼时间。”
当虚假陈述方不愿主动赔偿时,刘俊海表示,受损投资者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而罗纪钢认为,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可否向虚假陈述者求偿的关键。
《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罗纪钢解释说,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需要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依据上述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罗纪钢说。
“这就需要投资者举证,举证自己因为相信虚假信息而高买低卖造成实际损失。其中的因果关系十分重要。”刘俊海说。
关于举证,刘俊海建议可以由法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通过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来推定具有因果关系,以降低原告维权成本。不过,这还需要投资者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
臧小丽也表示,虚假陈述案件中,确定实施日、揭露日非常关键,因为这关系到最终有哪些投资者符合赔偿条件。
中小投资者的诉讼索赔与虚假陈述方被行政处罚并行不悖
中小股民能否“告倒”资本大鳄?
“民事赔偿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行不悖,虚假陈述方不会因为被证监会处罚了就可以不赔偿。”刘俊海说,行政处罚顶格处罚最多60万元,民事赔偿则上不封顶,投资者损失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
对于索赔的数额,罗纪钢表示,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采访中,罗纪钢、臧小丽均表示,事实上,国内虚假陈述股票索赔案获赔成功案例较多。
臧小丽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正在法院审理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股票品种有近50个,债券有一个,约20个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法院正在审理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其中处理投资者索赔案件最多的地区分别为上海、江苏和北京。
罗纪钢也举例说,2013年3月,佛山照明公告,其因关联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之日后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共计有2755位投资者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向佛山照明发起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根据佛山照明自身的公告以及一些市场公开信息,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的总起诉标的达到了约3.3亿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诉请约1.8亿元。
虽然虚假陈述股票索赔案获赔成功案例较多,但是刘俊海也坦言,此类事件中,对维权者来说,存在维权成本高与维权收益低的矛盾,甚至出现投资者“为了最后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对虚假陈述人而言,存在失信成本低与实际收益高的矛盾。
“通过投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六大功能:补偿受害者、制裁失信者、奖励维权者、警示资本市场各方、教育全社会、慰藉投资者。”刘俊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