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主办券商公告称,在对永通股份(831705)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核过程中发现公司2017年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2017年8月,宁都县税务机关对永通股份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刘忠春转让部分股份给刘袁小晨,宁都县税务局认定刘忠春应缴个人所得税9.94万元,滞纳金4.62万元,合计14.56万元。税务局要求永通股份代刘忠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刘忠春为永通股份实控人,公司为其代缴行为构成资金占用的情形。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主办券商督促,刘忠春已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和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主办券商要求永通股份进行全面自查,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杜绝此类资金占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