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下属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告披露,2015年11月29日,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
具体合作模式如下:银丰置业在A组团地块经营性用地出让时,应为各宗地单独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公司取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银丰置业配合新城创置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银丰置业持有项目公司30%股权,新城创置持有项目公司70%股权,项目公司由新城创置运营管理,银丰置业负责配合和监督。
同日,银丰集团向新城创置出具以新城创置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一份,银丰集团承诺对于银丰置业在《合作开发协议》项下所有义务,以及在银丰置业违约时新城创置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公证费等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记者查阅公告,于2017年12月28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该土地出让公告包含了《合作开发协议》中所约定合作开发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对应的宗地编号分别为2017-G169、2017-G170、2017-G171、2017-G172、2017-G173,宗地坐落为历下区经十东路以北,凤山路以西。
2018年1月29日,银丰置业竞得以上地块,并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该五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银丰置业未按约定,就五宗地块开发设立项目公司并切实履行与新城创置的合作开发义务,构成违约,新城创置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
截至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同意诉讼保全申请并出具(2018)鲁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五宗地块,查封期三年,从查封之日起算。
新城创置请求判令银丰置业按照约定,五宗地块开发分别设立项目公司,并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与新城创置的合作开发义务;判令银丰集团就按照《履约保函》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