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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和财报造假违法隐瞒重大债务违约 遭罚款171万

   日期:2018-06-01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30    
核心提示: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经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众和)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经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众和)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等违法事实。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给予众和股份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众和股份董事长、总裁许建成、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詹金明、财务总监黄燕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独立董事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对监事会主席陈永志、股份监事许元清、罗建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2015年1月26日,众和股份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融信托向金鑫矿业提供2亿元贷款,年利率17%,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该合同还约定如金鑫矿业未按约定偿还合同项下贷款,中融信托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按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金鑫矿业以其持有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以下简称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作为抵押,与中融信托签订了《采矿权抵押合同》。众和股份作为保证人与中融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金鑫矿业上述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2015年2月12日,中融信托将2亿元贷款汇至金鑫矿业的银行账户。2016年2月11日,金鑫矿业上述贷款到期,但其与保证人众和股份均未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金鑫矿业还应当向中融信托支付逾期贷款罚息。

  众和股份在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按规定足额计提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少计提罚息344.61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243.51万元,虚增比例53.27%;201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提罚息984.60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695.75万元,虚增比例22.29%;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7月至9月)少计提罚息647.03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457.21万元,虚增比例22.36%;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少计提罚息632.96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447.27万元,虚增比例28.91%;2017年半年度报告少计提罚息457.88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323.55万元,虚增比例4.69%。

  众和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和独立董事张亦春、唐予华、朱福惠均审议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提出异议;除许建成外,其他董事均审议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财务总监黄燕琴在众和股份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上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提出异议。监事陈永志、许元清、罗建国均审议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2016年2月11日,金鑫矿业上述2亿元贷款到期,其与保证人众和股份均未偿还,违约本息合计2.34亿元,占众和股份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73%,构成重大债务违约,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6年7月20日才披露贷款违约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因金鑫矿业和众和股份逾期未偿还中融信托贷款本息,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查封了金鑫矿业持有的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2016年8月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在众和股份办公场所向财务总监黄燕琴送达了执行文书,黄燕琴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根据众和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告,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账面余额55,794.83万元,占众和股份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28%,属于公司的主要资产。故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查封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7年3月14日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时才予以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的情况

  2016年11月26日,众和股份控股子公司厦门巨巢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众和流行面料设计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二者合计持有的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99.64%的股权,交易金额为4,105.39万元。众和股份据此在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2016年业绩快报中确认了净利润2,881.55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15,142.91万元)绝对值19.03%,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7年4月29日才予以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7年3月4日,众和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马尔康市公安局)拘留。2017年3月20日,马尔康市公安局对许建成执行逮捕。随后,马尔康市公安局告知众和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上述情况,并要求其尽快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7年5月12日才予以披露。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当事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5-8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成。

  许建成,男,1980年7月出生,时任众和股份董事会董事长、总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詹金明,男,1971年11月出生,时任众和股份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张亦春,男,1933年6月出生,时任众和股份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朱福惠,男,1961年5月出生,时任众和股份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唐予华,男,1947年11月出生,时任众和股份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陈永志,男,1950年8月出生,时任众和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许元清,男,1986年1月出生,时任众和股份监事,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罗建国,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众和股份监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黄燕琴,女,1982年10月出生,时任众和股份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众和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众和股份、詹金明、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陈永志、黄燕琴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许建成、许元清、罗建国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众和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2015年1月26日,众和股份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融信托向金鑫矿业提供2亿元贷款,年利率17%,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该合同还约定如金鑫矿业未按约定偿还合同项下贷款,中融信托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按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金鑫矿业以其持有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以下简称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作为抵押,与中融信托签订了《采矿权抵押合同》。众和股份作为保证人与中融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金鑫矿业上述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2015年2月12日,中融信托将2亿元贷款汇至金鑫矿业的银行账户。2016年2月11日,金鑫矿业上述贷款到期,但其与保证人众和股份均未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金鑫矿业还应当向中融信托支付逾期贷款罚息。

  众和股份在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按规定足额计提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少计提罚息344.61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243.51万元,虚增比例53.27%;201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提罚息984.60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695.75万元,虚增比例22.29%;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7月至9月)少计提罚息647.03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457.21万元,虚增比例22.36%;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少计提罚息632.96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447.27万元,虚增比例28.91%;2017年半年度报告少计提罚息457.88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323.55万元,虚增比例4.69%。

  众和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和独立董事张亦春、唐予华、朱福惠均审议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提出异议;除许建成外,其他董事均审议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财务总监黄燕琴在众和股份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上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提出异议。监事陈永志、许元清、罗建国均审议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2016年2月11日,金鑫矿业上述2亿元贷款到期,其与保证人众和股份均未偿还,违约本息合计2.34亿元,占众和股份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73%,构成重大债务违约,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6年7月20日才披露贷款违约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因金鑫矿业和众和股份逾期未偿还中融信托贷款本息,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查封了金鑫矿业持有的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2016年8月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在众和股份办公场所向财务总监黄燕琴送达了执行文书,黄燕琴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根据众和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告,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账面余额55,794.83万元,占众和股份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28%,属于公司的主要资产。故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查封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7年3月14日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时才予以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的情况

  2016年11月26日,众和股份控股子公司厦门巨巢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众和流行面料设计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二者合计持有的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99.64%的股权,交易金额为4,105.39万元。众和股份据此在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2016年业绩快报中确认了净利润2,881.55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15,142.91万元)绝对值19.03%,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7年4月29日才予以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7年3月4日,众和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马尔康市公安局)拘留。2017年3月20日,马尔康市公安局对许建成执行逮捕。随后,马尔康市公安局告知众和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上述情况,并要求其尽快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及时披露。但是,众和股份直至2017年5月12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材料、众和股份定期报告及书面说明、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及书面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众和股份未按规定计提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财务总监黄燕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和独立董事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及监事陈永志、许元清、罗建国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主要资产被查封、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我局向上述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众和股份、黄燕琴陈述申辩意见

  (一)之所以在部分定期报告中未对金鑫矿业2亿元逾期借款计提罚息,是考虑到公司一直与中融信托沟通罚息减免事宜,对方口头答应。此外,中融信托如此高的贷款综合收益不应得到保护。

  (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披露时点认定有误。公司2016年4月26日《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了累计逾期借款情况,包括了金鑫矿业借款逾期金额。

  (三)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披露时点认定有误。公司2016年8月22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函》,在说明金鑫矿业债务逾期相关情况时,提示了采矿权存在被拍卖的风险。

  (四)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的披露时点认定有误。公司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度业绩快报》时确认了转让投资收益,并进行了相关说明。

  (五)董事长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披露时点认定有误。2017年5月11日上午,公司接到马尔康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当天即拟定《重大事项公告》,并于5月12日公告。

  二、独立董事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陈述申辩意见

  (一)独立董事不知情。众和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讨论或告知定期报告不计提罚息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初步出具审计意见后独立董事的沟通函》中也未作为专门问题提出,导致独立董事不知悉逾期罚息一事。独立董事在知悉定期报告未计提罚息事项后已督促公司纠正。

  (二)独立董事已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参加了所有董事会会议,并在任期届满后且公司面临严重困难时仍履行职责;关注到金鑫矿业借款逾期后,多次向众和股份发出关注函,督促公司尽快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督促公司披露证监局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措施;知悉董事长许建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詹金明,要求其及时披露。从2016年5月至今,已有18个月未领取任何薪酬,也没到公司报销任何费用。

  (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难以对财务报告中计提罚息作出专业判断。此外,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的保证义务应当有别于公司财务人员的保证义务。

  (四)对独立董事处罚过重。

  三、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陈述申辩意见

  (一)知悉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间点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不符。2017年3月16日,其接受马尔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询问时,只是被口头告知许建成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5月9日上午,其与该局办案人员再次见面时才被告知许建成已被逮捕。

  (二)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系执行马尔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指令。2017年3月16日,其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办案人员表示案件暂时保密,待调查结束时公安机关会通知如何披露、何时披露。

  (三)本人不是“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监事陈永志陈述申辩意见

  (一)不知悉逾期罚息在财务上是否已经计提及如何计提。

  (二)作为监事已勤勉尽责。积极参与监事会会议、协助独立董事督促董事长偿还债务、督促公司披露证监局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措施并整改。从2016年5月至今,已有18个月未领取任何薪酬,也没到公司报销任何费用。

  (三)对监事处罚过重。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关于众和股份信息披露具体时点的认定问题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披露时点认定。众和股份2016年4月26日《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中仅披露公司当期逾期借款总金额,并未单独披露金鑫矿业2亿元借款逾期及其具体情况。

  (二)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披露时点认定。众和股份2016年8月22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函》称“如果未能争取到还款宽限期或在许可宽限期内未能落实资金并归还欠款,金鑫矿业采矿权面临被拍卖的风险”,此风险提示不能代替对金鑫矿业采矿权实际被查封情况的披露,投资者也无法从上述公告中知悉金鑫矿业采矿权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三)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重要合同的披露时点认定。众和股份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度业绩快报》中备注“转让纺织板块品牌服装运营子公司减少了部分亏损”,但未明确包括转让标的的具体名称、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信息,不能视为对该重要合同的披露。

  (四)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披露时点认定。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的起算时点应以上市公司知悉或应当知悉发生重大事件为准,而不以收到有权机关的书面文书为准。众和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在2017年3月16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及在其后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时,即已知悉许建成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披露,不能以未收到正式法律文书为由不予披露或延迟披露。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即使借鉴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专业意见,也要独立承担责任;不知情、不了解、财务专业知识不足、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未发现和未指出均不能成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的免责事由。

  (二)我局严格依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区分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的任职年限、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等因素,来认定责任及确定处罚幅度。

  三、关于众和股份贷款罚息计提的问题

  众和股份称,公司一直与中融信托沟通罚息减免事宜,中融信托口头答应不收取罚息,且公司在筹集资金归还借款。但是,众和股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融信托曾就罚息减免达成一致意见。此外,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执行证书》((2016)京方圆执字第0039号),中融信托申请执行的金额包含本金和罚息,这也表明双方并未就罚息减免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金鑫矿业2亿元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系由公司与中融信托平等协商确定。如金鑫矿业认为该笔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违法或显失公平,既可通过平等协商进行变更,也可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双方未达成变更意见或有权机关做出裁决前,众和股份仍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詹金明声称公安机关要求其不予批露及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问题

  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除非法律明确授权,不因任何单位、个人的指令改变或豁免。如上文所述,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詹金明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詹金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及时披露许建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系执行马尔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的指令。此外,根据马尔康市公安局给我局的相关函件,该局办案人员在对许建成执行刑事拘留及逮捕后均多次电话及当面告知詹金明,并要求其尽快公告。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众和股份、詹金明、黄燕琴、陈永志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3名独立董事在知悉金鑫矿业债务逾期后多次督促公司采取解决措施、在较长时间未领取报酬的情况下能继续履行职责等因素,部分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酌情降低罚金1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众和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四、对陈永志、许元清、罗建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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