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日前发布公告,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金洋新材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股转公司决定给予金洋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华,股东、董事、总经理桂贤友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对财务总监谭峰、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一)金洋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金洋新材挂牌前为实际控制人彭华个人借款提供关联担保,属于存在关联交易,金洋新材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2、金洋新材对外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
3、金洋新材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4.1.2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金洋新材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
(二)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未披露的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4.1.4条的规定。
(三)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违规行为,董事、总经理桂贤友是资金占用主体,同时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四)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财务总监谭峰进行了审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五)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未披露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瑶玲未协助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