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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洋全资子公司昂立教育因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

   日期:2018-05-31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7    
核心提示: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南洋”)31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昂立教育”、“被告”)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上海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南洋”)31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昂立教育”、“被告”)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18)沪 0104 民初 11642 号]等资料。法院已受理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大昂立”、“原告”)诉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据悉,2009 年 1 月 4 日,交大昂立与昂立教育签署《注册商标的转让合同》,昂立教育以人民币 100 万元的价格从交大昂立受让取得原告在第 41 类项下注册号为第1357222 号的“昂立”图形文字商标。《注册商标的转让合同》签订后,昂立教育向交大昂立支付了人民币 100 万元转让款,双方已经依法向商标局办理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原告诉讼主要理由为,2009年 1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注册商标的转让合同》,受让取得原告在第 41 类项下注册号为第 1357222 号的“昂立”图形商标,并承诺除前述商标外,被告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区域、任何场合、任何物品上都不使用且不注册与被转让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被告在注册取得删除被转让商标图形部分的新商标后,有义务办理被转让商标的注销申请。

  截止 2018 年 4 月 11 日,被告已注册取得删除被转让商标图形部分的第 7182628 号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仍未注销被转让商标,违反了《注册商标的转让合同》第七条第(3)款之约定。原告有权根据《注册商标的转让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被转让商标的商标权。原告还认为,被告基于获得的“昂立”商标专用权利,授权公司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字号权,并于法不合,应当撤回。

  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中注册号为第 1357222 号的商标权。

  新南洋表示,此次被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认为此次被诉涉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事宜,对公司的本期和后期的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昂立教育正积极应对诉讼,昂立教育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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