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000995,SZ)因欠款官司赔偿未执行,该公司及其董事长双双遭遇“限高令”。
5月30日,*ST皇台公告披露,公司收到的《限高令》提到,因被执行人皇台酒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对于*ST皇台遭受“限高令”的现象,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层面比较少见,但是它的效果如何,还是有待观察的。”
借钱已是11年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法院将采取“限高令”这一严厉措施。近日,*ST皇台及其董事长胡振平(也是其法定代表人)便收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限高令”。
“限高令”中对交通工具乘坐档次、星级酒店高消费、租赁高档写字楼办公场所、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要求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ST皇台及法定代表人胡振平不得以公司财产支付上述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公告中明确显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最终导致“限高令”案件发生的起因,源于一场十余年前的借款事项。
2007年3月19日,北京盛世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济民)与*ST皇台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后者向前者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止,并于季末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等。然而2013年*ST皇台偿还了100万元后,剩余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的400万元却迟迟拖欠。
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盛世济民起诉*ST皇台,诉求公司归还剩余400万元借款及利息981.49元。2017年5月9日,*ST皇台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民事调解书》。一个多月后,*ST皇台又因此收到《执行通知书》。1年后,公司终收到“限高令”。
是否影响公司融资
收到“限高令”对于一家已经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来说,到底有何影响?
首先,公司公告表示,“限高令”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实现“双保”(保净利润为正、保净资产为正)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则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一般执行过程中涉及个人的或者自然人的较多,但是涉及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方面的,确实非常少见。”
在5月29日*ST皇台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一条《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类产品”的议案》。之前,公司拟向发行平台申请发行总额不超2亿元的定向融资计划类产品,筹集资金全部补充流动资金。但此事因“不能满足相关发行条件”而拟予终止,公司打算另从其他渠道融资。
此次“限高令”,是否会对*ST皇台上述融资事项以及今后的贷款、融资是否有影响?5月30日下午,记者致电*ST皇台董秘办,对方工作人员称:“目前影响程度还无法判断。”
对于“限高令”,王智斌则认为:“这意味着公司在贷款、融资等方面会有障碍,对生产经营可能会有影响。”
那本次*ST皇台收到的“限高令”能否起到催款的作用?王智斌认为“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