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南有茅台,北有皇台”之称的皇台酒,如今却与“老赖”这样的词相伴。
5月29日晚间,*ST皇台发布了关于公司及董事长被限制以公司财产支付高消费的公告,针对公司过去的官司赔偿没有执行,公司董事长收到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
截至5月30日收盘,*ST皇台总市值为11.3亿元,但这样一家上市公司居然会将400万元的欠款拖欠11年,着实令人费解。
借钱已是11年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法院将采取“限高令”这一严厉措施。近日,*ST皇台及其董事长胡振平(也是其法定代表人)便收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限高令”。
“限高令”中对交通工具乘坐档次、星级酒店高消费、租赁高档写字楼办公场所、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要求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ST皇台及法定代表人胡振平不得以公司财产支付上述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公告中明确显示: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查询发现,最终导致“限高令”案件发生的起因,源于一场十余年前的借款事项。
2007年3月19日,北京盛世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济民)与*ST皇台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后者向前者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止,并于季末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等。然而2013年*ST皇台偿还了100万元后,剩余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的400万元却迟迟拖欠。
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盛世济民起诉*ST皇台,诉求公司归还剩余400万元借款及利息981.49元。2017年5月9日,*ST皇台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民事调解书》。一个多月后,*ST皇台又因此收到《执行通知书》。1年后,公司终收到“限高令”。
是否影响公司融资
收到“限高令”对于一家已经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来说,到底有何影响?
首先,公司公告表示,“限高令”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实现“双保”(保净利润为正、保净资产为正)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则向记者表示:
“对一般执行过程中涉及个人的或者自然人的较多,但是涉及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方面的,确实非常少见。”
在5月29日*ST皇台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一条《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类产品”的议案》。之前,公司拟向发行平台申请发行总额不超2亿元的定向融资计划类产品,筹集资金全部补充流动资金。但此事因“不能满足相关发行条件”而拟予终止,公司打算另从其他渠道融资。
此次“限高令”,是否会对*ST皇台上述融资事项以及今后的贷款、融资是否有影响?5月30日下午,记者致电*ST皇台董秘办,对方工作人员称:“目前影响程度还无法判断。”
对于“限高令”,王智斌则认为:
“这意味着公司在贷款、融资等方面会有障碍,对生产经营可能会有影响。”
那本次*ST皇台收到的“限高令”能否起到催款的作用?王智斌认为“还有待观察”。
曾称四成库存酒丢失遭问询
值得一提的是,*ST皇台今年1月公告称其库存的成品酒突然不翼而飞,价值高达6700万元,占公司存货的四成。此事在当时引发资本圈一片哗然。
5月16日,*ST皇台收到了深交所的问询函。问询函指出,2015年4月10日,卢鸿毅、刘静、赵泾生与新疆润信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厚丰投资100%的股权转让给新疆润信通;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完成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2018年1月,公司在存货盘点时发现了库存酒存在大额库亏。
针对公司现任董监高迟至2018年1月才关注到成品酒大额库亏,而公司认定成品酒亏空发生在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情况,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说明现任董监高是否未对库亏事项给予充分关注,是否勤勉尽职,并说明公司判断成品酒亏空发生在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具体依据。
进一步来看,监管部门注意到,公司在5月8日披露的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显示:
“2016年末公司库存成品酒存放于经销商,而15家经销商中,13家表示在2016年末出具了虚假的存货函证,另外2家拒绝走访,涉及的存货无法确定是否真实存在。而公司表示,2016年末存放于经销商处代销的成品酒均包含在本次库亏范围中,占比约为38%”。
就公司与经销商说法不一致的情况,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相关制度或流程保证存放于经销商的库存商品核算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列示近三年存放于经销商的库存商品明细;结合与经销商签订的相关合同,说明经销商是否需要对存货丢失负责,公司后续是否拟对相关经销商提起诉讼。
记者注意到,目前*ST皇台尚未对问询函进行回应,仅在5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最新的《存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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