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处理鉴定指导中心等单位缴纳的省级非税收入资金业务时,未按规定及时向国库部门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缴代收资金。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