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A股IPO(首次公开发行)审核收官。
根据证监会网站消息,5月29日上会的两家公司一过一否,长沙银行过会,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否。至此,5月过会率高达62.5%,为新一届发审委审核以来通过率最高的月份。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南省首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发展成为区域性精品银行、全球银行四百强,并成为湖南省最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业务总量在湖南省位居第二。长沙市财政局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4%。
另据统计显示,目前IPO排队当中还有15家银行,其中,威海市商业银行、江苏紫金农商行、江苏大丰农商行、苏州银行、西安银行、青岛银行、兰州银行、青岛农商行和浙江绍兴瑞丰农商行已经处于已披露更新状态。厦门银行、厦门农商行、亳州药都农商行、重庆农商行和浙商银行状态均为“已反馈”,安徽马鞍山农商行审核状态为“已受理”。
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媒体广告经营的综合型广告运营商,主营业务包括媒介代理和客户代理业务。拥有央视综艺频道(CCTV-3)、央视电视剧频道(CCTV-8)、央视军事农业频道(CCTV-7)及电影频道等多个频道的整频道或部分时段的媒体广告资源。李学慧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发审委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当中,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对央视和央影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备对外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遭到了问询。公告显示,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供应商为央视和央影,向二者采购占比合计分别为89.40%、90.85%和97.46%。
至此,5月总共有16家公司上会,10家通过,3家未通过,3家取消审核,通过率高达62.5%;如果剔除取消审核的3家公司,则通过率高达76.92%。
而从新一届发审委自2017月10月17日开始审核以来,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的通过率分别为:64%、50%、56.25%、36%、58.33%、58.33%和57.89%。
附: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8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8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5月29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不良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以及净利差、净息差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比对2017年同行业相关指标,分析与行业平均水平差异的原因,发行人的竞争优势;(2)次级类贷款迁徙率较高且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3)重组类贷款、展期贷款、涉诉贷款中部分未划入不良贷款的原因,相关抵押或担保资产可变现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4)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款项投资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主要为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三类投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理财产品是否形成了资金池,发行人能否真正掌握资金的投向,底层资产投资中是否存在违规提供贷款的情形;(2)发行人实际如何执行穿透风险管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3)政府融资平台、城市发展基金业务部分不符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过渡期整改进展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并结合具体项目及底层资产债务方的经营或资信情况,说明相关资产分类是否准确、减值计提是否充分;(4)是否存在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互换情形,是否存在变相调节贷款五级分类的情形;(5)主动管理的类贷款投资计提的拨备比率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历次行政处罚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取得相关部门证明;(2)监管机构近期“三违反”、“三套利”检查对发行人提出多项整改意见。发行人具体落实情况,整改有效性,是否存在新增行政处罚的风险;(3)2015年和2016年新进发行人股东是否符合银行业股东资格,是否存在利用发行人借款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形;(4)上述事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对照银行业监管规定,发行人对流动性风险比例等监管指标复核后发现,系统取数规则及统计口径存在偏差,年报披露的流动性风险比例及流动性覆盖率不真实。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出现问题的主要内容、原因,后续整改措施、整改结果;(2)发行人系统是否安全稳定可靠,中介机构是否对发行人进行IT审计,如何确保数据获取的可靠性与准确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持有21.4%的股份,其他单一股东持股均未超10%,与第一大股东存在较大差距,发行人认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提名委派和董事会构成、高管聘任、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说明发行人认定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说明发行人目前股权架构和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为央视和央影,向二者采购占比合计分别为89.40%、90.85%和97.46%。发行人与央视和央影签署的采购合同均为一年期合同。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央视、央影等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被其他广告代理商替代的风险;(2)发行人业务对央视和央影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具备对外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3)获取广告资源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情形;(4)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对发行人业务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发行人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下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媒介代理业务及客户代理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2)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项目的变动趋势与业务收入增长、实际业务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4)期间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返利金额较大,返利政策的执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要影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相关合同(协议)中返利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同客户(供应商)的返利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同一客户(供应商)的返利政策报告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返利政策的执行情况;(3)发行人返利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4)是否存在返利长期挂账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李学慧,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58.56%的股份,李学慧及其家族成员合计控制82.64%的股份;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将其他家族成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2)股权代持原因,是否已清理完毕,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6年支付了299.02万元的税收滞纳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补缴税款的金额及原因,是否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追溯调整2016年补缴所得税额至2014年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