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app  2018    上海  杭州  成都  期货  推广  2022  充电 

深交所终止*ST烯碳上市

   日期:2018-05-29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38    
核心提示:  5月28日,深交所作出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烯碳”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圳商报5月24日报道中排查出*ST烯碳存在终止风险,不料仅数日之

  5月28日,深交所作出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烯碳”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圳商报5月24日报道中排查出*ST烯碳存在终止风险,不料仅数日之后已成为事实。据了解,*ST烯碳成为两市首只因会计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退市的股票。

  据深交所公告,因*ST烯碳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的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情形。

  深交所称审核过程规范严谨

  2018年5月15日,*ST烯碳提出听证申请。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就拟作出的*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通过向当事人现场释明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深交所的审核过程更加规范严谨,市场主体对于深交所监管规则的理解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其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均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有利于市场参与各方更好达成共识,共同维护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场参与听证,为保证公正性,上市委员会的构成除深交所人员以外,还有来自深交所外部的专家,例如来自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外部专家。通过听证获取更详尽、更准确的审核依据和相关信息,能更好地理解规则、执行规则,有利于提升重大监管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因*ST烯碳股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标准客观、事实清晰、依据明确。深交所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退市整理期切莫随意买入

  深交所已于2018年5月28日公告对*ST烯碳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8年6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证券简称将变更为“烯碳退”,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记者统计发现,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ST烯碳的股东户数为16.48万户,目前公司总市值60.86亿元,总股本11.5亿股,均为流通股本,户均持股7006股。按照终止上市股票走势,跌回仙股的概率极大,这意味着*ST烯碳16.48万户投资者将面临“大蚀本”。

  退市整理期是为退市公司投资者提供必要交易机会,尽量释放风险为目的而作出的交易安排,投资者需仔细、认真阅读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和深交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5年修订)》,高度关注即将摘牌公司的投资风险,切莫随意买入。

  退市后仍可挂牌转让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四十五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深交所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安排,公司联系方式和了解公司信息的途径,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关于投资者如何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以及如何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退市公司股份的详细情况,可以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阅(网站:www.neeq.com.cn)。

  股票终止上市后,*ST烯碳仍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的规定,继续履行、承担起公众公司的相关义务与社会责任,确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位发生变化而有所改变。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浙ICP备180091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