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公司)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债券“16东南01”核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3.447亿元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及支付工程款等。经查,上述3.447亿元中有3.05亿元用于偿还企业、个人借款,而非用于购买原材料及支付工程款等,该年报信息披露不实,且绝对金额较大,相对占比较高(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因此,大东南公司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大东南公司予以警示。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10亿元公司债(16东南01)。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在2017年6月21日公告的2016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4470万元,主要为购买原材料及支付工程款等……公司对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进行分类披露如下:购买原料纸9170万元,购买胶水/丁脂等3500万元,购买BOPP膜等7500万元,购买塑料粒子、油墨、溶剂等12300万元,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合计3447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募集资金已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使用完毕。”即你公司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债券“16东南01”核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3.447亿元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及支付工程款等。经查,上述3.447亿元中有3.05亿元用于偿还企业、个人借款,而非用于购买原材料及支付工程款等,该年报信息披露不实,且绝对金额较大,相对占比较高(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因此,你公司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