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晚,*ST烯碳等待已久的退市宣判终于到来。
据深交所消息,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烯碳”)因2014年-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2017年年报又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经过5月24日听证会双方申辩,深交所最终决定*ST烯碳将被终止上市。
由此,*ST烯碳成为2018年度深交所首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更是沪深两市第一例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后退市的上市公司。
在今年4月28日*ST烯碳发布2017年年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后,当日同时披露了退市风险警示。5月15日,*ST烯碳提出听证申请。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ST烯碳终止上市听证会,现场听取了*ST烯碳的申辩意见,但并未在当日作出决定。
在宣布退市之后,该公司股票将自6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证券简称将变更为“烯碳退”,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深交所表示*ST烯碳摘牌之后,根据相关规则,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四十五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此前,*ST烯碳因2014年-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
虽然公司在2017年年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为9664万元,数据上“扭亏为盈”,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样触发了深交所的退市规定。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论其财务报表是否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强制终止上市。
《股票上市规则》第14.4.4条还规定,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深交所自年报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