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晚间,*ST中绒(000982)公告称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据披露,2016年8月19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下称农行灵武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向农行灵武支行借款人民币 9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用于经营周转。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保证。该笔 9000万展期后,被告中银绒业公司仍未按期向农行灵武支行支付本息,后由原告代偿500万元。
原告认为,其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有权要求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偿还所代偿的债务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要求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川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担保保证金 480 万元;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三年。裁定后立即开始执行。
同时,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公司认为对 2017 年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