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海银行发布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并已经该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该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3 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上述第20个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以下简称“触发日”)。
公告显示,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公司A股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6.27 元/股,触发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2018年5月22日为触发日。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应在触发日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将在2018年6月5日前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公司董事会公告。